知产保护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如何理解
日期:2023-02-07 点击数:196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各种权利冲突最基本的原则。简单说,就是在先前存在的权力效力往往是最优先的。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虽在数条文中使用这一概念,但对其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对在先权利的概念、权利来源、类型及构成要件等均未作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先权利并不总是表现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在知识产权领域比较明显。我国为激励知识产权发展,有必要将法定权利外的其他在先权益纳入其考虑之中。对于在先权利的理解,应该更为宽泛,其中包含在先权利和在先权益。
在先权利属于消极承认、间接保护,没有法律效力。但在满足三种条件时,可以具有抗辩效力:
1. 取得在先权利不具有恶意
2. 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3. 在先权利拥有者规范使用,避免混淆误认,确保商标的基本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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