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保护
委托关系下的知识产权如何归属?
日期:2023-02-21 点击数:173
在现实生活中,在委托关系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种合理情形。委托人提供物质帮助,被委托人创造出知识产权。在这样的基础背景下,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一般规则
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在委托关系下,一般规则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委托关系的知识产权归于委托人所有。除了一般规则外,在三种情况下可能为被委托人所有: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植物新品种,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归被委托人;3.知识产权的其他属性比较突出,指向权利归属受托人。常见的有商业秘密、公司隐私、个人隐私等等。
二、特殊规则
1. 委托关系中带有承揽关系的,因为承揽合同并没有对创造归属有规定,因此更多的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因此,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揽人有主张拥有的权利,但定作人如果能证明由其独立创造,情况可能不同
2. 委托人违约。被委托人在创作知识产权成功后,委托人不履行相应权利,此时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具体情况还要看法院给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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