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
形状相似但审美不同,不构成侵权
日期:2023-03-22 点击数:165
【案情及裁判】
2005年XX公司创作“XX",并于2014年注册为艺术作品。YY公司是中国大陆XX公司授权的作品许可人。2019年6月,ZZ公司在某汇城展出了贴纸、玩具、服装等“XX”形状的商品。YY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Z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除了使用相同的颜色和相似的“XX”形状来表示头部轮廓外,面部特征、表情、动作和形状都完全不同。早在2002年的“XX橡皮鸭”上就出现了“XX”的鸭头造型,而不是“XX“原创表达。黄色表示小鸭羽毛覆盖,橙色表示鸭嘴、腿、脚,是自然小鸭的照片,是艺术界绘制小鸭主题作品的公共表达元素,任何创作者都可以自由使用。并且,在“XX在此之前,林亮创作的鸭子和“XX橡皮鸭”开始使用基本相同的黄色来表示鸭子的身体,橙色来表示鸭子的嘴,颜色的选择和搭配不是“XX”所独创。“XX”和“XX“创作者用不同的构图、颜色、线条等艺术元素表达不同的艺术,最终形成不同风格的艺术形象,给观众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XX”和“XX"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不构成抄袭。
【典型意义】
著作权人只能对其原始表达进行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垄断他人原始表达或已进入公共领域的表达元素,否则会阻碍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本案对涉案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严格执行了鼓励著作权法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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