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
私自转移保全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日期:2023-03-23 点击数:157
【基本案情】
根据专利权人甲的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公司被控侵权的排水板成型机采取了保全措施。XX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告诉法院,已将被控侵权的产品转移到现在的经营场所。法院前往新的地点进行检查。与诉前保全图片相比,现场产品不是诉前保全产品。XX公司表示,由于搬迁,被保全产品已经不见了。
【裁判内容】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XX公司擅自转让诉前保全证据,导致证据丢失,直接影响本案侵权判断。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依法认定诉前保全证据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并考虑销毁诉前保全证据等因素,全力支持甲100万元的赔偿请求。与此同时,法院对XX公司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处以20万元罚款。XX公司拒绝接受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例价值】
本案是利用证据阻碍制度,直接推定侵权事实成立并对侵权人擅自转让、灭失被保存的证据给予司法制裁的典型案件。由于被起诉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侵权事实无法查明,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和证据规则作出上述判决和制裁,破解知识产权诉讼“难以证明”、在知识产权领域维护诚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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