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涉案专利申请权力要求的含义和保护范围?这不仅需要法律确认,还需要相关证据辅证。
案件简要
专利的申请人是一家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专利产品的特性发挥,专利申请说明书后续记载专利对比现有专利更加优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发出驳回决定,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比文件公开1,申请专利产品的制作方法存在制作方法难,制作步骤复杂的问题。公司不服,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专利申请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因此驳回。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释权利要求1的内容应依据内部证据的效力优于外部证据的原则,以说明书的特别界定为准,非单纯依据权利要求1的字面描述。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
1. 权利要求1不需要说明书进行解释
2. 后续记载对于本领域专业人员不清楚,如果引用会导致权利要求1认定错误
3.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对权利要求1与文件1的区别进行了正确概括,得出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并无不当。
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结论正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后语
本案二审判决的意义在于:
一.专利授权程序中应采用“语境论”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应结合权利要求所在的语境来解释和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
二.明确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的解释规则
三.明确内部证据优于外部证据存在例外,即当内部证据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应采用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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