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
日期:2023-02-08 点击数:155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侵权案例,演出单位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聘请歌手,翻唱歌曲并进行演出。毋庸置疑,这构成了著作权侵权。那么,侵权的主体是谁呢?歌手?演出单位?还是说提供帮助的人?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由获得授权及付费的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应该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再使用他人作品。因此,如果公开演出由由演出组织者组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演出方式应该是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从这一点进行逻辑推理,利用不法行为获得利益的人,都构成侵权。
一般情况下谁会负侵权责任呢。首先是演出单位,演出单位对于作品是否征得同意具有明显的主观意图;同时,一般演出收益由演出单位获得,其拥有赔偿著作权人的不法收益。其次是演出组织和歌手,演出组织与歌手需要判断是否具有恶意,如果只是知道演出单位有需求而提供帮助,是不构成侵权的,但通过演出获得的收益需要返还著作权人,再通过演出单位追偿。
总而言之,著作权侵权与民事侵权类似,著作权人应该找直接因演出获得不法利益的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演出单位,场地提供者以及歌手。像黄牛之类的间接获利者,不承担这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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