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事实谁来举证和确认?
日期:2023-02-23 点击数:296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损害技术秘密案子,应该首先判定原告人所提起诉讼的界限和范畴,故应先由原告人准确其主张技术秘密主要内容。在确定其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后,我们能继续审查确认该技术秘密是否满足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的组成要件,进而对被上诉人有无施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责任判定再次进行审查确认。
商业秘密有三个特点:秘密、价值和保密。“不被大众所知的”就是秘密,一般是指特定的信息在这个行业并不为人所知,而非绝对无人知晓。在证明责任方面,虽然“不被公众所知的”是权利人所有,即案件上诉人需要证明事实,但是并不意味权利人所有承担所有的证明责任。虽然技术秘密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但是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是不一样的。技术秘密只要符合法定的秘密、价值和保密性,就不需要新颖和创造性的法律保护。
- 上一篇:不保守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下一篇:科研专利被申请无效,数据真实性谁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