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货,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2023-02-28 点击数:294
案例介绍:2021年3月,当事人X在XX街XX区租用一个地下室存放货物。四月份在网上低价购买了大量标有多家名牌公司字样的帽子、短袖和包包。然后当事人通过微信、拼音、快手等平台进行短视频展示销售。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一些上述商品。事件发生后,XX市市场监管局扣押了剩余未售出的商品。经有关商标权人鉴定,涉案商品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68150元,违法所得总额为598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XX市场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以下处理:一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二、没收侵权物品;三、罚款1.3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点评:近年来,国家聚集了新的电子商务业态和新模式,网络直播、社区电子商务等新型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新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总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经济利益而冒险,却不知道违法犯罪对社会和自身的危害。根据XX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形势,XX市场监督局通过“亮剑”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执法行动,重点关注网络直播和社会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重拳出击,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不留盲点和死角,查处了大量新的电子商务侵权案件,如直播和社交网络。这是一起典型的新型电子商务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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