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娱乐有限公司与YY管理协会垄断纠纷〔XX市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民初XX号〕
[摘要]
XX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三次向YY管理协会(以下简称YY协会)发送《签署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求书要求直接与YY协管理的相关曲目签订使用合同。YY协复函不同意,并要求其与ZZ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沟通相关事宜。XX公司随后向XX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音乐协会通过与ZZ公司合作授权集体管理YY产品或音乐库系统,由于ZZ公司提出不合理的签约条件导致双方谈判失败,音乐协会三次拒绝直接与XX公司签订合同。上述行为是将非营利性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引入ZZ商业集体管理的捆绑交易行为,构成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垄断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定义为KTV运营中中国大陆电影或视听产品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目前,音频集团协会是该相关市场唯一的集体管理机构,其授权管理的电影或视听产品数量和规模优势明显,因此在KTV运营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因此应确定其在相关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根据现有证据,收藏协会与ZZ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ZZ公司不是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第三方经营者,不足以证明收藏协会实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限制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一审法院随后驳回了唱一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许多热点问题,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收费方式等。该判决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受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约,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及时响应了反垄断执法司法的实际需要。本案判决积极倡导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作,有效保护权利人和各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文化产业有序发展、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