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细化规定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于影视作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伴随而来的侵权也越来越多。线下小影咖、影视类酒店等都出现过侵权的案例。对于影视类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锁定证据的一个核心点是否是在线播放,所以取证过程中,拔网线的动作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以下是关于影视类作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线下取证的流程分享。在正式取证之前,需要律师团队确定确证片单(审查授权材料情况)
取证注意事项:要能证明主体、影片来源于店家,不是取证人员自带(手机投屏、U盘、第三方导入等),能证明是在线播放(因为起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影咖或酒店类(步骤):(配备共3人,2部公证处手机,全程手机录像不间断,对准2个点位“机顶盒网线 播放屏幕”。
录屏或截图:用公证处手机,在某团账号下单,查看并截图下单店铺的营业执照,房间价格,店铺地址。(重要信息截屏放公证书);
1、另一部手机(公证处手机)进店铺门头前就要开始拍摄(楼下开始拍),拍摄过程中如果有以下元素要尽可能拍进去(大厦名字,楼层,门牌号,店招,店内环境,付款二维码,名片,安全逃生图,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员用某团订单二维码开包厢的过程)注意开包厢的过程中随机选包厢,不要挑房间。(为了更好的证明主体,免得开庭时被告否认,说不是他们的店);
2、进包厢后,店员开设备(整个过程录像)工作人员走后,再拍包厢环境,播放设备,投影仪,机顶盒等;
3、开机(操作时遥控器要在公证员拍摄镜头范围内),影片总数,开始点播,搜索影片(搜索过程中拔一次网线,证明没有联网则搜索不了);
4、接下来在影片播放的过程拔网线,一部影片拔一次网线即可:在播放后的一分钟内拔(避免缓存太多看不出效果),每部影片都如此操作。注意看拔网线后播放屏幕是什么反应;
5、影片播放要求及截图要求(无需完整播放);
6.1、片头必须播放完整(截图片名、演员、公映许可证号等);
6.2、片头播放完之后拉动进度条,每拉动影片20分钟,随即正常速度播放20秒,重复此操作直至片尾开始之前;(截图几张主要演员出现的画面);
6.3、三是片尾播放完整,即影片片尾演员表,影视出品方等,播放至电影时间最后一秒。(截图演员、影视出品方,影视出品方式最重要的信息,一定要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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