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体量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特别是专利方面的保护尤其受到关注,随之而来,企业之间涉及专利方面的权属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权利人如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来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调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原则,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总体来看,优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向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为了阻碍举证者解除其举证责任,抵消、削弱其所举证据的分量。优势证据规则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无论在质量上或者分量上需要达到“显著优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证据的数量或者质量上下功夫。
二、优势证据规则所确定的标准是一种相对情况,而不是绝对情况。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很难做出复原,我们只能根据现有的材料挑选出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重要情节进行固定。这些固定下来的重要情况,可以让案件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律判定。
三、优势证据所表达的证明标准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的:1、当原告和被告之间提供的证据不一致,导致案件指向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方向,同时法院通过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申请要求,经过调查无法很确定地证明案件事实或真相;2、法院会对原告和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清单进行比较,最终由法院判定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