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
基本案情
XX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自2000年以来,经过多年的研发,设计了JQ系列加气机控制器,编制了包含未知技术信息在内的相应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为了防止信息技术泄露,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有保密规定,技术资料等文件的保管和借阅也有相应的制度规定。2014年,被告甲从XX辞职后,与在XX工作过的乙(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了被告单位YY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主要经营加气设备。2015年,在XX公司技术岗位工作多年的被告丙在甲等人的邀请下加入YY公司担丙技术总监。2016年5月左右,被告甲、丙得知受害单位XX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丁掌握XX公司不知道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高薪吸引丁辞职加入YY公司,担丙技术人员,负责加气机控制器的研发。2016年7月,在甲、丙的指导下,丁参照他在XX公司工作期间复制和掌握的未知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为YY公司设计了加气机控制器。2016年9月,YY公司开始利用丁设计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生产加气机,生产的302台加气机用于10828511.55元的销售利润。经鉴定,受害单位XX加气控制器显示的14条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与XX14条技术信息相比,11条相同,2条不相同;与XX14条技术信息相比,被告YY公司销售的加气控制器实物技术信息与XX14条技术信息相同,8条相同,4条不相同,其余2条无法比较,因为电路没有运行。
裁判结果
经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YY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甲、丙作为直接责丙人员,被告丁作为直接责丙人员,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丙。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YY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罚款1100万元;被告人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款20万元;被告人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15万元;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10万元;被告单位YY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828511.55元的违法所得被追回,被拘留的加气机电源板等制造侵权产品被追回。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YY公司和被告甲、丙、丁拒绝接受,提出上诉。依法审理后,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侵权持续了三年,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虽然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只涉及到产品的一个部分,但是这个部分是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要利润来源。被告单位和被害单位都是先生产这个零件,然后从市场上购买其它零件进行组装,然后进行整体销售。受害单位和被告单位以整体产品为单位,未单独区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审计机构不能单独区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并进行审计确认。因此,法院最终决定以产品整体利润作为被害人单位损失金额和被告单位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被告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丙人员。它不仅有效地打击了这种犯罪行为,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社会和法律效力的统一。商业秘密是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市场实体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本案建立的判决规则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健康发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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