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
【案情及裁判】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甲联系被告人乙,要求购买印有“XX医疗”的印章、XX注册商标标志的口罩包装袋。乙根据甲提供的样品定制并实际交付了24600个假冒“XX”品牌的包装袋。2020年3月8日,甲购买了4.6万个无任何标志的一般防护口罩,放入假冒“XX”商标的包装袋中密封,从外部销售中获利。公安民警于2020年3月12日逮捕了甲,并缴获了假冒的“XX医疗”口罩、外包装袋等。经过核实,2020年3月,甲通过微信销售了一万多个假冒“XX”的医用口罩,总销售额为37215元。经鉴定,甲假冒“XX”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低于标准要求。
法院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甲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此同时,甲向消费者提供了假冒的“XX”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达标,构成欺诈,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在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代表许多消费者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款6万元。他向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了72045元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具有知识产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犯罪发生在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时期,抗疫物资短缺。被告利用“XX”品牌在口罩上的知名度,通过微信渠道向多个地方销售“XX”系列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危害公众健康,影响疫情防控。他们应该受到刑事制裁,欺诈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同时,代表了许多消费者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行为人施加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惩戒和教育的功能,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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