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乙、丙等6人均在XX工作,分别从事技术研发和R&D管理,与XX签订保密协议。乙和丙首先提出利用XX的项目和物质技术条件完成XX,并争取甲加入他们的“创业团队”。六被告人窃取并修改了XX开发的电路原理图,然后在YY公司XX儿童手表上使用,并将在XX公司的工作成果还有一种金属环槽天线使用。YY公司擅自申请两项天线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导致三项技术信息全部公开。经XX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总额为223.2万元。
(二)裁判结果
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电路原理图和两项天线技术都是XX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XX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虽然电路原理图的所有部件都是现有的、公开的技术,但每个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具体的,不为公众所知。被告使用两项天线技术申请的专利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不具有创造性,不影响技术信息符合非公共知识要求。所以,上述技术信息都构成了商业秘密。六人均侵犯商业秘密罪,给XX公司造成的损失总额为223.2万元。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XX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乙、丙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甲和其余三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判决结束后,被告甲等人拒绝接受,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获取、披露、使用等,案件复杂。六名被告利用各种手段绕过XX严格的保密措施,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本案规定,多种公共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也可以不公平。被起诉侵权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或者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技术秘密,属于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行为。此外,本案还为解决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和差异以及部分使用技术秘密的损失计算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 上一篇:同行盗窃商业机密,被判处有期徒刑
- 下一篇: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口罩,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