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侵权诉讼
【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XX公司的申请,法院将被告YY酒店和ZZ公司的税务发票信息转移到市税务局。YY酒店和ZZ公司声称,上述发票金额不能反映YY酒店的经营情况。法院要求被告进一步解释并补充提交相关证据,但两名被告未按要求提交。两名被告发布了两份“情况说明”,称由于没有内部账户,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方便披露发票金额和数量。
【裁判内容】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YY酒店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ZZ公司提供住宿收款凭证,与YY酒店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各种因素,判决赔偿金额为8万元。省高等法院二审认为,虽然两名被告声称ZZ公司的发票信息不是YY酒店的发票金额,但他们有能力提供相关的发票明细、账簿和信息,并拒绝提交。赔偿金额可参照XX公司声称的赔偿金额和税务发票信息确定。与此同时,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高、被告经营时间长、地理位置优越等因素,对XX公司50万元的赔偿请求进行了全额支持。
【案例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从事酒店业务的经营者。被起诉的侵权人应当知道权利人酒店名称及其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仍然注册和使用被控酒店名称,这违反了诚信原则。与此同时,本案也是一种典型的举证阻碍制度,并根据此确定赔偿金额的案例。知识产权对象的无形性和侵权的隐蔽性给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带来了“难以证明”等问题。为此,法院在审判中实施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充分利用证据披露和证据障碍制度,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同时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法院责令侵权人在确定赔偿金额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提供上述证据。侵权人有能力提供但拒绝提交的,法院应当根据现有发票信息等证据和权利人的要求,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全面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全面弥补损失。本案对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的精细审理,努力解决损害赔偿计算难、证据难等问题具有参考意义,反映了进一步推进诚信诉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遏制侵权再次发生、激发创新活力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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