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侵权诉讼
变造证据被处罚
日期:2023-03-28 点击数:246
【基本案情】
经司法鉴定,被告甲和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或者有明显的液体渗透痕迹,或者在墨水厚度、笔画宽度、墨水分布、字体大小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在不同条件下一次性写作。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认为,上述三份票据是他自己写的,并多次承诺票据的真实性。
【裁判内容】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参与诉讼活动,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两家公司提交变更证据提起诉讼,阻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导致评估程序的启动,大大延误了审判周期。鉴定结束后,甲和XX公司仍拒绝承认相应的变更行为,原因明显违反常识和不合逻辑。作为法定代表人,乙对上述两家公司变更证据、使用虚假证据提起诉讼,并负有责任,积极参与上述行为,并多次发表虚假陈述。因此,法院分别对甲、XX、乙处以25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罚款。三名被处罚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按时全额缴纳罚款。
【案例价值】
诚信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了支持其辩护,当事人应当依法、诚实、全面地提供证据。涉案商标的先用证据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先用权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在本案中,法院以司法处罚严厉惩罚当事人首先使用证据的行为,突出了人民法院坚决惩罚和打击不诚实诉讼的决心,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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