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平台的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被告是App的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并在涉案App中向用户推送和展示来自明星的15种动态数据,不断扩大抓取和展示范围,让用户无需登录即可全面查看明星动态,实质性替代相关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被告的行为,消除影响,赔偿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2.5万元的合理费用。
院一审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涉案数据应分为“公开数据”(即中未设置访问权限、已向公众披露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即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措施设置访问权限数据)。根据用户协议、平台对数据的投资、数据价值等因素,可以确定原告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告擅自捕获和使用相关数据的行为提出相应的索赔。被告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过原告设定的访问权限捕获涉案数据中的非公开数据显然是不恰当的。对于被告抓取涉及的公共数据,其抓取行为破坏了原告相关数据的显示规则,规模大,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其抓取行为违法;由于数据来源违法,在相关应用程序中推送显示的后续使用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侵犯用户对个人隐私和其他信息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和恶意,以及用户数量、支付服务和营销收入,可以确定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利润明显超过500万元,同时考虑原告数据产品价值、流量损失等因素,经济赔偿1000万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擅自捕获和使用他人数据。通过综合各种因素,平台对投入大量成本、价值巨大的明星数据进行竞争保护,及时响应当前市场数据保护的迫切需要。在案件审理中,创新利用“数据污染”对被诉行为事实进行现场勘验固定,规范使用专家辅助制度帮助案件事实查明,为案件审理的程序规则提供一定的参考。此外,本案综合考虑被告通过涉案不正当竞争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数据产品的价值和流量损失,裁量被告赔偿原告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以高额赔偿表明司法态度,为权利人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