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简要案情】
原告XX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R&D、生产和销售各种泵产品,在R&D和生产过程中设计和完成各种产品图纸。XX公司采取制定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被告甲、乙、丙、丁均为XX公司前员工,曾担任生产负责人、技术人员等职务。Y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是甲、丙离职后投资成立的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水泵和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研发。在离开XX公司后,乙、丁先后加入了YY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YY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XX系列产品基本相同,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XX投入财力、物力、人力开发,获得XX系列产品的技术图纸。被告甲、乙、丙、丁都是XX的前员工。他们在工作期间接触并获得了自己的技术图纸,违反了保密协议和保密要求,向YY公司披露了自己的图纸。五被告共同侵犯了XX的商业秘密,侵权利润巨大。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存储和删除侵犯XX商业秘密的图纸,停止使用侵权图纸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在诉讼中,XX明确表示,其商业秘密是尺寸公差、位置公差、粗糙度、图案(表达方法)所承载的产品技术图纸。、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局部放大。YY公司辩称,XX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点不明确,属于知名技术。甲、乙、丙、丁都辩称无法获得技术图纸。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所涉及的技术图纸所携带的技术信息实际上可以用于产品的加工,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可以为XX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满足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的要求。XX公司通过制定《员工手册》、利用保密软件控制相关技术图纸的接触人员,对相关技术图纸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满足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对于秘密要素,虽然单个部件的尺寸公差和位置公差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涉及的技术信息是由重组设计的新技术方案,既不能通过查阅公共信息或其他公共渠道获得,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测绘产品直接获得,因此这些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XX公司提倡的技术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悉或公众熟悉的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求。经审判比较,YY公司技术图纸共有22张图纸总尺寸公差47张,6位公差与XX产品技术图纸相对应的技术信息相同,YY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技术信息是自主研发或通过反向工程,或有其他法律来源,因此法院认定YY公司侵权技术图纸实际使用XX公司涉及的技术信息,侵犯了XX公司的商业秘密。虽然案件证据可以证明甲、乙、丙、丁曾在XX公司工作,参与XX公司的相关业务管理和技术工作,但XX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甲、乙、丙、丁某具体实施了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向YY公司披露使用的行为,因此法院没有支持XX对甲、乙、丙、丁的侵权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YY公司立即停止侵犯XX公司涉及的技术图纸商业秘密,即停止复制、存储和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停止使用侵权技术图纸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专用模具,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理费用1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特别是侵权技术秘密案件,难以审理。原告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符合秘密、保密、价值等组成部分,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其中,解决技术秘密可保护性问题的关键是审查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虽然单个零件承载的技术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如果通过重组设计成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通过查阅公共信息或从其他公共渠道获得,则不容易通过反向项目直接获得,则应确定该技术解决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规范员工保密和竞争管理,防范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