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XX公司是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专属许可人。YY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开发、转让等工作。种子供需信息由大型粮食种植者和其他参与的微信群发送,明确表示报价低于合法包装的种子,也可以提供白袋包装的种子,并根据买方的需要安排交付。XX公司认为,YY公司买卖XX种子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300万元。
【裁判内容】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YY公司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与买方协商确定包装方式、价格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依法成立,销售行为已实施,构成侵权。被起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明显超出“在当地贸易市场销售、交换”的区域范围,销售金额达到1万公斤,明显超过一般农民的年用量,不属于农民自用、自用交易。YY公司未取得种子营业执照,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处罚性赔偿适用于赔偿基数的两倍,全力支持XX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请求。YY公司拒绝接受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
【案例价值】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科技自力更生。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一个农业技术服务提供商。他通过会员微信群发布种子来源信息。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行为隐蔽,手段改造。被告服务范围广,会员数量多,侵权种子数量多,对品种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此外,大型粮食种植户充分信任技术服务提供商,影响极其恶劣,严重破坏了种业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对此,法院判决准确界定了涉案农业技术服务提供商的经营行为性质,揭开了侵权人的“农民伪装”,确定是被起诉侵权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和实施者,构成侵权。惩罚性赔偿根据涉案情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额按计算基数的两倍确定,实际赔偿总额为基数的三倍,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种子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和制止种子品牌侵权行为,有效降低了维权难度,有利于对种子侵权行为形成强大威慑,保障粮食安全,鼓励种子产业自主创新;也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服务提供商尊重他人新的植物品种权,规范其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