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一)基本案情
XX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进出口充气橡胶制品和运动器材的企业。甲和乙均为公司原员工,任职期间均签订保密协议。2020年6月11日,甲离职后成立了YY公司。2020年10月29日,乙在XX公司安全系统中重新命名并带走了两份各有1000多名客户详细信息的“密文”表格文件。第二天乙从XX公司辞职,第三天加入了他丈夫设立的公司。XX区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6月17日从YY公司电脑上复制、提取资料并委托鉴定,并询问甲、乙。鉴定显示,计算机中的272个电子邮件和2148封电子邮件与上述两个表格信息相匹配。乙表示,该计算机是在XX公司工作时使用的,交YY公司未清洗即使用。甲承认将产品销售给三家公司,交易额约为3万美元。XX公司随后起诉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权利保护费用。
(二)裁判结果
根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XX公司要求保护的两份表格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历史交易等信息,不易为其所属领域所知;XX公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订单和邮件证明表具有商业价值;XX公司通过数据安全系统制作管理表,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所涉及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冯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了XX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后,他继续通过XX公司任职时的电子邮件联系客户,并将包含客户信息的电脑提供给YY公司和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甲在XX公司工作时,有机会联系涉案客户信息,在YY公司使用乙未保密删除的电脑,与客户进行交易,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YY公司的经营范围与XX公司重叠,应知道甲、乙的保密仍使用相关客户信息,构成明知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于是判决YY公司、甲、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客户信息的典型案例。涉及的客户信息涉及数十个国家和数千名客户,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智力劳动和经营成本的重要商业资源。本案从非知识、价值、保密三个维度讨论了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素,通过对三名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综合检索证据进行负面评价,构成要素完整、证据清晰、严格,对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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