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一)基本案情
XX公司和YY公司是XX游戏软件源代码的权利人。公司员工甲、乙在任职期间参与了上述游戏源代码的开发。离职后,他们与ZZ公司联合开发了一款页面游戏,并在网上运营。XX公司指控甲、乙窃取其XX游戏源代码,并用于制作被指控侵权的游戏。因此,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员工和被起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XX公司和YY公司申请保存被起诉的游戏软件源代码作为本案的证据,拟与主张保护的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较。甲、乙和战略公司拒绝执行法院的保全裁定。该公司将其所谓的“被诉游戏源代码”文件提交给法院,经验证后被认定为被诉游戏源代码,而不是实际开发和运营。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XX公司和YY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经尽力收集证据,但客观上无法收集直接证据证明待证明的事实。鉴于本案被起诉游戏是被起诉侵权人离职后短时间内在线运营的类似游戏,被起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被起诉的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甲乙和ZZ公司持有,客观上有能力提供相关证据。其法律义务是按照法院的指示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如果被告侵权人未能如实提供此证据,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即确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广东高等法院判处ZZ公司、甲、乙停止侵犯XX公司、YY公司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权利保护费用共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本案在诉讼进程中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替履行证明责任,最终将诉讼不利后果归责于未履行证明责任的一方,改判被诉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裁判理念,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规范了游戏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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