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一)基本案情
XX公司是一家提供配电解决方案的国际知名企业。A软件和B软件是XX专门为其特定的UPS产品独立开发的软件系统,管理开发计划、解决方案等过程文件和源代码作为公司的核心秘密。甲在XX公司任职期间,以他人名义成立了YY公司,并通过U盘启动等方式教唆和引诱XX公司其他员工秘密下载并将上述软件的相关源代码带出XX公司,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披露,并在YY公司使用软件产品。XX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YY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二)裁判结果
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XX公司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硬件物理隔离和软件技术手段对所涉及的软件源代码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充分说明了技术信息与知名领域相关信息的区别,并通过大量证据合理说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虽然甲和YY公司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不公开,但他们没有提交证据。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认定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在被起诉侵权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知,易于获取,具有非公开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经比较,被起诉代码中17个源文件的代码与XX公司的源代码基本相同;7个源文件代码中显示的身份识别信息与XX公司的源代码完全相同,也可以确定构成基本相同。甲、YY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获取技术秘密,直接在生产经营活动或部分修改后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然后判决甲、Y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全力支持XX公司的赔偿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基础电力设备产品软件源代码的技术秘密保护。与司法鉴定和侵权比较的一般审判模式不同,本案适用《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规定,根据现有证据确定涉及的源代码不公平;同时,法院使用比较软件直接比较软件源代码,并结合被起诉代码中的身份信息片段确定侵权行为。本案有效解决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难以识别”和“难以比较侵权”两个技术事实的问题,是有效保护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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