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拥有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产品(又称TRT)的技术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2009年12月,甲进入XX科能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甲的保密义务和责任。YY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重工有限公司)和ZZ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重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乙。2012年至2017年期间,甲受到乙的教唆和诱惑,多次私下复制XX科能公司TRT的相关技术图纸,并通过u盘和电子邮件将图纸交给乙某,利用其担任XX科能公司技术人员的职务之便。乙先后向甲某支付了107万元。从2012年到2017年,YY公司和ZZ公司利用非法获得的TRT技术图纸生产和销售相关TRT产品配件进行非法获利。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给XX科能公司造成了5877569.56元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经审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作为XX科能公司的技术人员,违反了保密义务和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接受了乙的贿赂,并向他披露了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乙以贿赂的方式非法获得XX科能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两人侵犯XX科能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500多万元的损失。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他们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以罚款。乙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提起者,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最大利润者。量刑时应体现差异。因此,乙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200万元;甲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通常会发现技术事实、损害后果等事实。由于技术性强,法官和检察官往往没有专业技术背景,容易过度依赖评估意见,只正式审查评估意见,难以对被告和辩护人对评估意见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评估。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事实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进行综合审查,主要围绕鉴定程序、鉴定事项的总结、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决定是否接受。本案对如何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审查鉴定意见作出了回应,具有良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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