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
【简要案情】
XX是XX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0年8月4日,XX公司在YY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公证购买了两台空气压缩机。经调查发现,ZZ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官网在其官网销售并承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官网也展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同的空气压缩机产品。NN公司名称和MM公司注册商标标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XX声称,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侵犯了XX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MM公司辩称,被起诉侵权产品的外观是由产品功能决定的,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没有评价意义。鉴于被起诉侵权产品是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内部结构部件,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没有外观价值和影响,结构部件对正常消费者没有视觉效果。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产品的外观和专利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加明显,两者的差异相对于产品的整体形状属于局部设计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影响,因此侵权产品进入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现有空气压缩机产品的设计风格多样,空气压缩机的相关功能可以有多种设计方案。MM公司声称,被起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属于功能设计特征,原因无法确定。根据专利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具有技术功能的产品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适用于使用产品组装另一种产品销售,MM公司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况。
ZZ公司的注册商标印在被起诉侵权产品上。ZZ公司还承认生产被起诉侵权产品并销售给NN公司。ZZ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和展示侵权产品,构成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侵权。被起诉侵权产品上标有NN公司的商标。结合NN公司的宣传,表明对被起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的确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法院认定NN公司和MM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此外,NN公司在其经营的网上商店展示了被起诉的侵权产品,并在被起诉的侵权链接下显示了该产品的销售,因此构成了承诺销售和销售侵权。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被告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三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X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NN公司和MM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侵权专用模具;MM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NN公司和MM公司共赔偿XX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6万元,NN公司赔偿XX公司2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MM公司赔偿XX公司1.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MM公司赔偿XX公司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判决后,被告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产品的外观是否属于功能设计特征,应结合现有设计风格综合判断。如果产品在实现相关功能时可以采用各种设计方案,各部件和整体可以呈现各种外观形式,则不属于功能设计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不构成侵权的特殊销售行为,即使用他人生产的侵权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组装后的销售行为。本案中,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并不具备援引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本案基于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根据专利权的创新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况、侵权产品的销售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赔偿上限100万元,保护中外合法权益,有效威慑违法行为,进一步激发市场实体的自主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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