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至12月,被告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被告乙、丙生产假冒烟酰胺精华产品。被告乙、丙接受甲委托后,根据甲提供的样品模仿烟酰胺精华液,生产并销售368万瓶假冒修正烟酰胺精华液,累计销售额682万元,非法利润147万元以上。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乙等人将部分烟酰胺精华灌装工作分包给被告丁,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丙等人提供原材料、玻璃瓶、包装材料,安排人员生产灌装假烟酰胺精华36万瓶,累计销售45万元以上,非法利润18万元以上。被告戊在网购平台通过上述假冒修正品烟酰胺精华、线下销售,销售额超过200万瓶,销售额超过2520万元。此外,2019年9月17日,被告甲向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销售假冒烟酰胺精华2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甲、乙、丙、丁分别退出10万元、137.2万元、10万元、18万元。
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甲、乙、丙、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巳指示他人伪证,其行为构成妨碍作证罪。所有公诉机关的指控都成立了。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被告人丁因假冒注册商标而受到行政处罚,再次犯下假冒注册商标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甲、乙、丙、丁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判处被告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五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罚款1500万元;被告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罚款115万元;被告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罚款35万元;被告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款19万元;被告巳犯妨碍作证罪,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没收退还案件的违法所得和所涉及的财产。
一审判决结束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国内知名化妆品品牌“修订”商标,被告甲授权在网上购物平台上经营官方旗舰店,经营过程中寻求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委托被告乙生产假冒“修订”商标,在官方旗舰店销售,涉及252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扰乱网上购物市场秩序,损害商标所有者的商业声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严厉处罚网上购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5名被告人均判处实际刑罚,刑期从5年2个月到11个月,罚款总额高达1669万元,反映了增加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为促进商业环境的优化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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