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
离职员工暴露公司技术,构成知产犯罪
日期:2023-04-04 点击数:284
【案例】
自2007年起,XX公司开发了包括新风扇在内的空气净化产品。2012年3月,涉案技术秘密参数应用于全系列新风扇。甲负责净化器、热回收新风机等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和产品重要部件供应商的审批。2013年,甲某离职后成立空气净化技术公司,乙、丙、丁违反保密协议,向甲及其控制公司披露涉案技术,利用XX公司之前的新风机控制板供应商YY公司持有XX公司“技术秘密”等控制系统参数的通信协议和规格。甲知道该商业秘密系统违反协议披露,获取并继续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委托他人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裁判】
县人民法院认为,为了节约R&D成本,甲先前与被告人丙、乙、丁合作,违反协议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明知商业秘密系统违反协议披露,获得并继续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分别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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