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命名食品,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2023-04-03 点击数:204
【案例】
XX辣椒产业协会是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注册人。经调查,协会发现YY餐厅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餐厅菜单上使用“XX”,起诉法院,要求YY餐厅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权利保护费用3913元。
【裁判】
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YY餐厅餐饮有限公司在菜单上使用XX作为菜名,客观上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使用的表达方式“地理名称+产品名称”一致。主观上是为了区分辣椒和普通辣椒,提醒消费者这道菜用的辣椒来自XX,所以这种使用方式是商标性的。其行为构成侵犯XX辣椒产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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