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合同到期继续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日期:2023-04-04 点击数:153
[案件]
2019年12月2日,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允许原告以其名义使用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代表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维护国内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被告原为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加盟商,双方合作日期截止到2019年9月23日。被告在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大量设备等商品。合作到期后,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1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发放1万元商品。XX商标被告继续使用。
【裁判】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截至2019年9月23日,被告与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日期,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合作终止后,应当退还被告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但2019年9月23日后,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退还被告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而是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货款,于2019年10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1000元的XX商品。当XX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将履约保证金作为付款并向被告发放货物时,被告认为可以继续使用XX商标,符合双方加入的应有意义;被告收到货物后,客观上只能使用XX商标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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