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甲从乙购买假冒品牌注册商标手表,注册“海外精品购物中心”网站,通过网站推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018年8月,被告甲还以低价购买假冒名牌注册商标皮具,并通过网络销售。此外,被告甲雇佣被告丙负责与客户核对订单和售后服务,雇佣被告丁负责表格配置和丙接订单,雇佣被告戊负责手表包装和包装。2018年6月至案发时,被告甲聘请被告巳负责手表包装和包装。2018年3月1日,被告甲(甲方)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同,由XX公司提供快递服务。为了方便结算,乙方为甲方开通了月结账户。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甲(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了收款服务合同,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递服务,收件人向收件人收款,乙方定期向甲方结算,对账联系人为甲。乙方通过COD统一结算平台(即乙方代收货款电子对账系统)向甲方提供结算账单供甲方审核,甲方在乙方COD统一结算平台对结算账单进行确认,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形式的对账单。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代收服务费,服务费率为2%。XX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安排快递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与被告人接收发货业务。根据一家XX公司提供的客户名称为甲的“收款集团清单”,2018年3月至9月,被告甲与丁、戊、甚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共9259342元,其中被告巳参与销售共452483元。2018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丁、戊、巳,查获未售出的假冒名牌注册商标手表和皮革制品,共793962元(200块坏手表除外)。
【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300000元);
二、被告人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000元,违法所得450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
三、被告人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000元,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
四、被告人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2500元,违法所得175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
五、被告人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已退出);
六、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通过“海外精品商场”网站,在短短6个月内,雇佣客户服务、包装、快递等人员,与XX公司签订收款协议,销售全国假冒十多个国际知名品牌手表,销售额超过900万元。假冒产品的销售范围遍布全国许多省市。犯罪形式呈现链条化、集团化、专业化的趋势,成本低、利润快。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侵权产品涉及多种国际产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本案判决后,当地各大媒体报道称,本案判决是对盲目相信网络低价销售奢侈品的朋友的“清醒剂”。“一带一路”、“一带一路”、“一带一路”、“外商投资法”,在惩罚侵权、净化网络市场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社会作用。在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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