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
制作盗版书籍没销售,也构成犯罪
日期:2023-04-04 点击数:143
【案件介绍】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甲从乙(另案处理)购买《基层党务实用手册》等盗版书籍,然后出售上述盗版书籍。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起,甲委托被告丙印刷《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一套14本)等盗版书籍9万本。后来,丙委托XX制版公司的被告丁将《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律法规汇编》等盗版书籍的电子文件制作成PS版。胡还委托YY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戊、戌、巳、被告已、ZZ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戊印刷上述盗版书籍。印刷完成后,丙又委托ZZ印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己、ZZ印刷装订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子、ZZ装订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戌对盗版书籍进行装订。后来丙把装订好的盗版书交给了甲,甲付给了丙。接着,甲把盗版书卖给了被告人亥,亥把盗版书卖到了多地。被告甲A帮助甲B向甲C等人出售盗版书籍。
[判决结果]
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其它十二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四年,并处以罚款。被告人退还的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盗版图书被没收,上缴国库。本案经安徽省ZZ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
私自印刷和销售盗版书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要手段之一。盗版书复制后,虽然大量盗版书在销售前被查获,但也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既遂。在这种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非法经营金额应结合被告供述的装订册数量、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证据确定。刑事制裁涉及盗版书籍的著作权犯罪,不仅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规范了图书市场的混合环境,依法维护了图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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