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月19日,申请人XX食品有限公司就“饮料瓶(白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10月13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涉案专利权得以维护和有效。
请求人表示,YY超市等10家店铺销售的椰子汁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瓶盖、瓶肩、瓶体、瓶体曲线的形状和比例基本相同,同样有三组瓶体纹理。虽然瓶体纹理的宽度有细微的差别,但在包装纸的情况下很难观察到,而且都是饮料瓶,属于同类产品。申请人向市场监督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被申请人销售的相关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下架没收侵权产品,并赔偿其损失。根据《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五条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督局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经审理,全椒县市场监督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瓶轮廓纹理相似,纹理宽度的细微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瓶轮廓更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是专利设计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构成相似,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入专利保护范围。口头审判当天,市场监督局作出行政裁决,裁定被申请人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侵权产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二、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内饮料行业知名产品,类似案例,被控侵权产品和产品外观设计相同,瓶轮廓纹理相似,质地宽度细微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重大影响,瓶轮廓更容易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是专利设计的重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通过外观设计比较,被要求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行政裁决的效果延伸到基层,突出了基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服务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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