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侵权诉讼
逾期举证,承担不利后果
日期:2023-04-04 点击数:130
一、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22日,XX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20年6月3日,当请求人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该专利合法有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YY印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请求人向市场监督局提出请求,要求确认被要求人的侵权事实,责令被要求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依法查封、扣押被要求人的侵权产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
经审理,市场监督局认为,专利权要求与被控侵权生产过程不同(一是专利权要求在45℃-55℃固化24-50小时,然后在室温下自然冷却5-10小时。现场检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工艺流程可在38℃下固化12小时,无需冷却几小时;第二,申请人的认可和专利实施例表明,申请人使用非镜像代码,与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明显不同),作出侵权事实无效的行政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不服市场监督局驳回的行政裁决,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当事人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
二、典型意义
这种情况对于超过举证期的证据认定具有典型意义。立案时,市场监督局向双方发出举证通知,明确证据材料应在口头审理之日前提交。市场监督局不支持申请人逾期提交鉴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合理参照民事诉讼等相关证据规定,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保护体系要求,驳回请求人的上诉请求,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实体认定和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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