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声明商标驰名,被行政处罚
日期:2023-04-04 点击数:207
一、案情介绍
“XX”商标是XX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3类“白酒”;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包括酒精液体在内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7月1日,当事人XX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公交车车身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当事人提供广告样本,委托某公司通过三条线路公交车发布广告。公司制作效果图后,在公交车上发布。车身侧广告主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XX、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车间的小缸酿造技巧”。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使用‘知名商标’字样,也不得用于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系统设计的初衷是加强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保护,遵循“案例识别、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识别是对事实的确认,只对有争议的案件有效。识别后,该商标只能作为驰名商标在未来案件中受到保护的记录发挥作用。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表明该商标为有关公众所熟知,不表明有关机关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了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商的信誉得到了保证。本案的处理不仅是对企业的处罚,也是对《商标法》驰名商标规定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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