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权但后续产品不可见,还被认定为侵权吗
日期:2023-02-01 点击数:201
被控侵权但后续产品不可见,还被认定为侵权吗?在已有的案例判决中不认定为侵权。
案情简要
甲公司、乙公司均是机械加工公司,丙、丁为销售单位。甲拥有一款动力轴的专利权,甲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两辆车拆解。车均由乙公司生产,但动力轴为甲公司生产的动力轴,这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甲公司起诉乙丙丁,认为乙使用甲的专利产品并制作车辆并经丙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三被告否认专利产品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对动力轴从甲公司购买的事实承认。三被告认为,动力轴经过乙公司的加工改造,已经与甲公司的动力轴不同,不侵害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原告控告的侵权产品是动力轴而非汽车。动力轴位于车身内部,被告不可能利用原告的外观设计获得竞争优势,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后语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即虽采取了法定的专利实施方式——制造,但其制造行为的目的是用于制造另一产品,而另一产品中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产品并不可见,该制造行为的目的是针对产品的功能而非外观,故被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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