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商标具有“欺骗性”?
日期:2023-02-02 点击数:281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得使用,那么如何评价“欺骗性”呢?关键在于商标是否会使公众存在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
案情简要
2017年,原告在金融管理服务上注册商标,商标名字带有“理财”“增加”等字样,被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原告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品质产生误认,因此驳回。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商标人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一般会通过商标传达企业经营理念,展现商品或服务的用途和特点,因此会标榜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优秀。判断是否具有欺骗性,应该根据商标的表达方式,夸大程度判断是否超出合理界限。涉案商标中增加的意思,仅起到正面作用,相关公众不会因此而被欺骗,因此不具有欺骗性。
最终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对原告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
结果总结
在判断是否具有欺骗性时,应根据商标的表达方式、描述程度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合理界限应当从公众水平进行考虑。如果商标存在夸大现象但不足以引人误解,不应认定为带有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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