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卖假商标,被行政处罚
日期:2023-03-14 点击数:180
【案情简介】
“XX”等商标是多家汽车制造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有效期内。2021年3月11日,XX省XX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XX市XX五金制品厂的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了1030个“中网标、轮毂盖、尾标”、“轮毂盖、金属标”、“轮毂盖、轮毂盖、机盖金属标”共10765个字母标等。经调查,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购买了10900个轮毂盖、中网标、金属标、轮毂盖标、字母标、尾标等,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销售上述产品。到被查处时,当事人销售了135个侵权商标标识。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2021年8月31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并处以25万元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本案是通过非传统销售渠道销售伪造、擅自制作的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销售更为隐蔽。如果不有效制止,可能成为重灾区。本案对杜绝通过社交媒体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商标的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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