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什么?
日期:2023-02-06 点击数:18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仍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中,是否具有显著性成为关键的审核部分。
“汤瓶八诊”即头诊、面诊、耳诊、手诊、足诊、骨诊、脉诊、气诊八种诊疗方法,源自阿拉伯的放血疗法、火疗、水疗、油疗以及末梢经络根传法与中医精华相结合,再经历代学者、医者的总结、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的较为完整的具有回族特色的保健疗法。
2005年,阳某注册“汤瓶八诊”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商标主要使用在医疗用品上;2008年,“回族汤瓶八诊疗法”作为传统医学项下的回族医药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阳谋作为回族传人,合法拥有商标,后商标被评为宁夏著名商标。
2013年,阳谋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依据是2001年《商标法》中的规定,认为该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阳谋不服提取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虽然经过了使用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被评为宁夏著名商标,但相对于被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汤瓶八诊疗法”,在知名度领域仍无法抵消或超越公众对“汤瓶八诊”的认知,因此不具有显著性,驳回阳谋的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并不冲突。当二者有所涉及是,应当适用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现有阶段中,法院在审核此类案件时,着重考察的是商标的显著性,也就是说,当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超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该商标才会被法律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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