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工业产品的著作权保护窘境
日期:2023-02-17 点击数:195
在前面两篇文章中,介绍了工业产品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以及申请著作权应该达到什么条件,本篇讲下司法实践中目前的窘境。
实用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实践中有两点容易发生分歧:一是如何理解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条件下认定为实用作品,二是如何认定实用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达到了美术作品的要求。
一、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
其实,最高院在指导案例中指出实用性和艺术性相互分离的具体要求,可以是物理上的分离,即物体的功能部分与艺术部分拆分后可以单独体现功能;也可以是主观上的分离,即调整实用作品中的艺术部分后,不会导致实用部分的缺失。在实用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前者好理解,例如自拍杆的杆子和头部。但是,大部分实用作品的功能部分与艺术部分是一起的,无法直接分开。,最高院用“主观上的分离”这一抽象概念进行要求,是对艺术部分进行要求,如果分离后不会让使用性消失,则认为主观上可以分离。这实际上是对功能部分的高度要求,如果减少功能部分并不导致功能消失,则认为可以分离,如果导致因此功能部分受损或者丧失,则认为二者无法分离。
二、实用作品的艺术性达到美术作品要求
艺术评价没有客观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法院在判断时除了会由审理法官自行判断还会询问艺术领域的相关专家,因此,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
简而言之,实用作品具有复合型,即过时的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带上现有的著作权。它拥有丰富的履历,因此要求也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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