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诞生于前单位职务发明,可以认定为两单位共同发明的吗?
日期:2023-02-20 点击数:235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拥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关系的权利;又跟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相结合意味着,我国法律是允许离职员工利用职务发明中掌握的核心技术去谋求更高的工作条件,从而发明出更好的专利。那么。后创造的发明在前者职务发明的基础上诞生的,可以认定为两单位共有吗?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两种观点,学者观点认为,从前后发明是否达成实质不同的角度出发,从而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发明。这种说法的本质是想说明在后的发明是否对在先的发明构成侵权。
法院的观点与学者不同,法院认为,法律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在于保护原单位,避免离职员工跳槽后发明新专利转而对原工作单位诉讼,从而判定原单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专利侵权。依据这种观点,离职员工与跳槽后的单位不得在原发明的基础上进行专利申请,这违反了诚实信用。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种观点,都不会认定一个职务发明属于两单位共同发明的。虽然法律上不会这么认定,但实际上认定的结果对跳槽单位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跳槽单位在后续发明里应该要体现出较强的创新性,否则容易注册专利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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