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著作权侵权是如何认定的?
日期:2023-02-21 点击数:279
近年来,外国的文学作品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我国的市场上流通。于此相关的著作权侵权也衍生出来。不得不承认的是,中国的文学作品有着许多盗版现象,常见的有盗版书籍、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兴的盗版方式:将作品翻译成中文,再通过一定的改编来构成侵权。这种盗版方式哪怕是国内作品之间的抄袭都存在鉴定难度,那作为涉外的作品又是如何呢?
涉外著作权具有双重属性:1.涉外;2.著作权。因此在侵权时需要先解决涉外问题,简单说就是,只有管辖法院位于中国或当事人同意,才能按中国的法律法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可以管辖知产侵权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或仲裁。同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采取相似的做法。
在著作权认定方法中,只有在使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才属于与国内著作权侵权同样的做法,除此之外,还会参考一些国家惯例和公约,例如《伯尔尼公约》。其他方面,与国内的相关案件处理方式相同。
综上所述,涉外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是一门复杂的学问。一方面是涉外、一方面是著作权。我国这两方面的法律都有待完善。因此,如果有条件话,出于维权的考虑,可以选择著作权法更完善的外国法律进行维权,不过这需要相关领域的人士帮助,我国相关资源比较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