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适用同样字样构成侵权吗?
日期:2023-02-22 点击数:221
有些商品因为其材料或特性,商家为了直接表明商品的内容,可能会以商品特点作为商品名字,例如草莓牙膏、蟹黄味蚕豆等等。那么,在名称常见的情况下,同行的商家为了宣传产品使用同样字样,是否存在风险呢?
一般情况下,一个名称变得常见后,社会上不再具有辨识度,例如草莓牙膏,因为这个名称过于出名了,此时不再指向特定的公司或企业,他人不存在混淆或误认的情形,因此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是,一个特定名称的商品刚在市场红火时,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名称可能起到标识企业的作用,商品即象征着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同行使用同样字样用于同一商品,会起到混淆或误认的效果,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简而言之,对于市场上刚兴起的特定名称商品。因为“一家独大”的情况存在,其他商家在使用同样名称时,要观察该商品在市场的影响力。等该商品在市场上流通久后不再具有混淆或误认的可能,使用同样字样就不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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