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3-06 点击数:207
【典型意义】
跳槽、离职后,利用原单位获取的客户名单,从事同一(类似)行业,侵犯商业秘密,违反员工跳槽、离职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公平竞争。规范这类行为,有利于规范离职职工再就业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甲加入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担任相关岗位副部长、市场总监等职务。甲离职前,以妻子名义在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与原公司高度相同。甲离职那天,他把妻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成了自己。离职后,夏的公司与原单位的客户签订了类似于原单位的服务合同,并收取了相关费用。
【裁判内容】
有效裁判认为,本案中的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名称、电话号码和地址,还包括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业务价格等深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可以给权利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权利持有人也采取保密措施。因此,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甲、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随后判决:甲、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赔偿7万元(含合理费用)
- 下一篇:商品适用同样字样构成侵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