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贴牌国外侵权,国内一定认定侵权吗?
日期:2023-02-22 点击数:113
伴随着国际市场的发展,很多加工公司也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贴牌公司属于参与的主体。近年来,发生了一些贴牌侵权案子,即涉外产品在出口国构成侵权,外国公司诉至中国法院,加工公司转而被国内法院认定为侵权,这样的情况下,加工公司要如何救济自己呢?
1. 审查义务。作为贴牌公司,在贴牌前应该对商标进行审查的。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国内的贴牌公司只需要检查国内情况,而不需要对国外进行实质审查。因此,贴牌公司应该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证明自己主观并非恶意
2. 证明委托方的恶意。贴牌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是涉案商标在出口国构成侵权,因此,贴牌公司应该尽可能地证明委托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逃避风险责任以及损害自己利益,以此来增加委托方的责任。
3. 诉讼方的主观恶意。有些情况下,诉讼方的诉讼意愿是恶意的,例如其不诉讼委托方只单独诉讼加工公司、在国内没有注册商标却以维护商标权为诉讼请求等等。这些行为能够证明诉讼方的意愿并不正当,国内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国内法与国外法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内容,因此,国内的公司在只受国内法管辖的情况下,国外侵权不必然构成国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