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但是创新也应该遵循底线。这一“底线”在实践中相对容易判断,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审查规模并不明确专利申请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德。举个例子:你觉得“情趣用品”可以获得专利吗?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规定,“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含有暴力元素或淫秽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工器官或替代品、人和动物的交配形式、改变生殖系统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生殖系统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人或克隆人的方法、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可能会导致动物痛苦,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的好处。上述发明违反社会公德,不能授予专利权。”
结合《专利法》第五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上述规定,实践中法院的主要依据一下思路进行审理:
1.申请的专利不能是人体器官的替代品。这里的替代实质实质替代,能起到生殖作用,而不止是简单的性行为模仿。
2.申请不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情趣用品为例子,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性行为属于私人领域,公众管理较少。但如果该用品能给使用人身体带来实质性、无法恢复的伤害,不被授予专利。
根据目前社会状况,性用品(情趣用品)具有相当规模的消费群体,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为了符合中国公众的一般道德规范,虽然性用品(性用品)的销售行为是开放的,但仍相对低调,以避免不良影响。性用品在淫秽交易场所使用的可能性,与性用品(性用品)本身无关,显然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应认定性用品(性用品)违反社会道德。
因此,情趣用品(性玩具)领域发明创造可获得专利保护。
从以小见大的角度来看,中国同样可以对葡萄酒和烟草领域的发明和创造给予专利保护,因此没有理由对性产品(性产品)领域的发明和创造不提供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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