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撤销无效宣告被拒绝,被宣告无效
日期:2023-03-17 点击数:123
【案情介绍】
涉及的专利名称为“XX数据传输模式及其系统”。专利权人为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效申请人为YY科技有限公司。
在YY公司首次公开募股阶段,YY公司多次以XX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YY公司立即对所涉及的专利提出了无效的宣告请求。XX公司起诉多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与多家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证、侵权赔偿等协议。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双方都提交了大量复杂性高的证据。口头审理后,公司提出撤销无效宣告请求的声明。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当申请人提出撤回请求时,审理程序是否终止,即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专利权有效性纠纷不仅是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且与公众的利益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请求人提出了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声明,但该声明是在口头审理后提出的。根据已经进行的审查工作,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基于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此时,审理程序不应终止。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