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卖真酒,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2023-02-28 点击数:186
具体案例:
XX市XX区市场监督局查处XX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白酒案
案情:
2022年4月8日,XX市XX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对X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以微信支付货款后送货上门的形式,向供应商Y(公安机关另行处置)购买白酒销售;公安机关在Y家中查获了大量“XX”“XX经商标权人鉴定,系列白酒(均为名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在没有进行购买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没有合法资格的供应商Y某采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XX”“XX"一系列白酒共有44箱出售。截至案发,上述白酒已全部销售,总销售额6.78万元,违法所得2962元。
判决结果: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检查。2022年6月23日,XX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罚款总额为7.08万元。当事人已经转让了商店,不再经营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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