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销售商标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日期:2023-02-28 点击数:157
具体案例:
XX市市场监督局查处某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电动葫芦,擅自安装特种设备起重机
案情:
2021年11月8日,XX市场监督局根据报告,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安装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标有商标。经调查,商标所有人为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确定当事人安装的起重机(产品号A)和电动葫芦(产品号B)不是所有人生产的。另外发现,当事人没有资格安装起重机,安装起重机的实际跨度为15.35米,额定起重量为5吨。双方签订了两份产品销售合同,安装的电动葫芦合同价格为3.7万元,第二份合同未履行,设备未安装。
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14日,XX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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