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对比,构成商业诽谤
日期:2023-03-02 点击数:272
基本案情
甲发现乙洗衣液和甲洗衣液对比试验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经过搜索确认是XX公司发布和传播的。通过对比两种洗衣液,视频得出结论,乙洗衣液在去污力等五个方面都优于甲洗衣液。这段视频是YY公司在其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经甲公司委托检测,乙洗衣液多项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甲认为,视频通过片面比较得出结论,视频的发布和传播引起了相关公众的误解,诽谤了甲的声誉和产品声誉,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因此被起诉XX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XX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使用了大量误解性的虚假宣传语言,YY公司和乙公司的行为是引导消费者购买乙洗衣液。上述行为阻碍了甲的合法经营活动,损害了甲的商业声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诽谤。
判决结果,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比较测试视频进行广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微信公共平台上发布比较测试视频进行广告;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47560元,乙公司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共平台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件是典型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件,由虚假宣传认定。YY公司、乙公司在进行同业竞争时,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诽谤甲公司,对甲公司的商誉和整体形象具有极强的破坏性,短期内难以完全修复。本案基于中外品牌平等保护的原则,根据恶意竞争和商业诽谤,属于严重扰乱恶意侵权的正常经营行为,因此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处侵权人大量赔偿,加强国际知名企业的商誉保护。本案的判决也为社会提倡诚实管理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市场行为,但竞争只能是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不能基于恶意诽谤对手和提高自己,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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