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XX市XXXX附属外语实验中学发现,XX市XX区南方中英文学校和XX市XX区南方中英文幼儿园利用其影响力和知名度,自2013年起,将原告企业名称“XX附属外语实验中学”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推广服务的推广关键词和标题进行宣传推广。在百度搜索栏输入“中国大学附属外语实验中学”一词,第一个是XX中国大学附属中学名称为主要标题,但其他信息描述了南英语学校、南英语幼儿园搜索结果,点击主题直接链接到南英语学校、南英语幼儿园网站。据此,XXXX附外中学主张南方中英文学校和南方中英文幼儿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理由
XX区人民法院认为,南英语学校、南英语幼儿园作为私立学校经营者,未经XX附属中学许可,通过搜索引擎设置与XX附属中学企业名称相关的关键词,使相关公众在搜索“附属外语实验中学”关键词时,直接显示两所学校的网站链接,进入其网站。该网站显示了相关的宣传信息,如“XX南部一所中英文学校”的介绍,以及一些栏目和图片的展示。南方中英文学校和南方中英文幼儿园的行为将使相关公众最初感到困惑,并有可能争夺潜在客户,损害XX中学附属中学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南中英文学校和南中英文幼儿园立即停止使用“XX附属外国语实验中学”字样,停止将字样作为域名网站的搜索链接关键词,在其所有域名中都是网站首页发表声明,消除影响30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元。
典型意义
在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商品经营或营利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有实际可能同时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和获得经营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本案判决告诫经营者,如果擅自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的关键词,使公众产生混乱和误解,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达到宣传和推广自己的目的,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禁止和赔偿。本案的判决也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展示了市场经营行为中的行为和行为,并以高额赔偿促使恶意竞争行为支付侵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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