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XX高新技术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是新水稻品种“XX”的专属许可人。2022年7月19日,高科技公司向YY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举报,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生产销售假冒“XX”水稻种子。经调查,YY市农业农村局出具了《案件处理意见书》,认定XX公司、甲、乙、丙构成了假种子的生产经营。高科技公司认为,XX公司、甲、乙、丙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XX”水稻种子,侵犯其独家实施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XX公司等四名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名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XX”水稻种子,构成侵犯“XX”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生产和销售侵权种子的数量和数量特别大。仅发现的数量就达到150560-160560公斤,销售额达到393684元。也有严重的情况,如真假混卖、多次销售、巨型仓储、种植后大量杂稻等。综合考虑“XX”植物新品种权知名度高、侵权人主观恶意大、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判决四名被告停止侵权,考虑处罚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四名被告连带赔偿高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四名被告在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并主动联系高科技公司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行政联合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农业执法为民事诉讼固定了侵权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证据进行了调查,并对侵权事实进行了审查和认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定赔偿,考虑处罚因素,全力支持权利人索赔的300万元赔偿金额,取得了良好的维护品种权和种业秩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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